2006年3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上海:“室内空气质量”首次写入家装合同
俞丽虹

  据新华社 上海日前正式发布2006版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》示范文本,首次将室内空气质量列入工程验收范围,装修后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准交付使用。
    近年来,因装修而导致室内空气污染、损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屡有发生,但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却常常忽视环保指标。上海最新发布的2006版家庭装修合同示范文本中,明确规定装修工程的验收必须强制执行《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,并对装饰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;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房屋,不准交付使用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费用如何支付,则可由装饰装修企业与业主协商解决。
    此外,这一合同示范文本中还规定,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年;装饰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的装饰材料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;如果业主强行要求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、公用管线等,而装饰装修公司没有拒绝,后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。